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