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