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