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三)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