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