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 附件: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条 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八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第九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十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产品转换 第十九条 残疾程度鉴定 第二十条 年龄、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释义 1 2 3 4 5 第三条 结算利息 1 2 3 4 5 第三条 结算利息 1 2 3 4 5 第三条 保证收益 1 2 3 4 5 第三条 投资账户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