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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3.),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方式,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4.)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5.)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