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