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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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