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有关外国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有关外国实体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

有关外国实体可以申请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将有关外国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应当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