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