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