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国债预发行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中国结算于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对预发行交易的应收付国债进行清算,相关清算明细每日发送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八条 国债招标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按照下列公式对相应券种的国债预发行交易进行资金清算,清算净额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首次清算净额并于次一交易日交收。结算参与人资金清算金额=… 第二十九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其结算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其结算价格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理论结算价格:其中C为预发行国债发行票面利率,R为预发行… 第三十条 国债招标日,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在国债招标完成后及时向上交所提交该期国债在中国结算的托管量和场外分销计划量。国债招标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进行证券交收… 第三十一条 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数量扣减其场外分销计划数量后,小于其预发行交易期间的净卖出数量,则视为其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 第三十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出现证券交收不足的,中国结算于国债招标日按照单个账户净买入数量由小到大的顺序完成国债交收,并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部分进行现金结算。现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部分向未能足额交付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收取补偿金并支付给未能足额收到应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再由后者支付给其名下未能足额收到应收…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结算将现金结算金额与补偿金于国债招标日并入当日首次清算净额并于次一交易日交收。 第三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按相关证券法规和业务规则釆取扣收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暂不交付相关国债并处置、提请上交所暂停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