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国债预发行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