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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交收不足部分向未能足额交付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收取补偿金并支付给未能足额收到应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再由后者支付给其名下未能足额收到应收证券的投资者。上述补偿金标准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国债期限和市场情况确定并向市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