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章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第二十五条 鼠疫地区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预防接种证、狩猎证、检疫合格证、监督人员佩戴标志的格式等,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监测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