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林业执法人员、检查人员依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人间鼠疫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