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各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