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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征收或征用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开发的水土流失土地,应依法对其治理成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享有平等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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