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