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国家物价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