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海区渔政分局应严格按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增殖与保护之间的使用比例,于年底编制下年度的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和本年度的决算,上报审批后实施。 年度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引用法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