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

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