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