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