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第十四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五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在确保责任区内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筹、确定全国性批发… 第十七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 为减少迂回运输,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第十九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在确保责任区内医疗机构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其他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条 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可以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仅限具体事件所涉及的品种和数量。企业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 第二十一条 由于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就近向其他省级行政区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