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第十六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筹、确定全国性批发企业与区域性批发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药责任区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