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第二十条 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可以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仅限具体事件所涉及的品种和数量。企业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