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4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规划指导。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
抗震设防。对灾区地震基本烈度进行复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配套设施。原址恢复重建的村庄,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同步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的居民点,根据其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分散居住的乡村地区,在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的地点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周边群众。
风貌特色。充分利用山、水、林、田、路、房等条件,突出历史文化传承,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富有魅力、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家园。
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资金、档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自建农村居民住房监管机制。加强抗震安全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乡村干部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引导农民加强农房建设自主管理。
专栏2 农村居民住房(含一般灾区)
类型
户数(万户)
维修加固
9.78
重 建
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