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4年) 第一节

第一节 重建方式

维修加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应实施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应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

住房重建。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龙头山镇、火德红镇、包谷垴乡、纸厂乡等灾区集镇和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优化调整乡镇功能,形成生态文明示范、特色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特色村镇。

——分散安置。对于房屋损毁严重、有承包地的农村居民,采取统一规划、分散安置、自建住房。对于受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村居民点,应搬迁至安全区域,进行“插花”式分散安置。

——集中安置。对于房屋损毁严重和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采取在县城、集镇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对于避险搬迁的,具备条件时也可以进行集中安置。

——货币安置。对于长期在外务工,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农村居民,可尊重其意愿采取货币安置,给予一次性补助。灾区住房损毁的农村居民如在城镇购房落户,可同等享受农房重建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