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机制,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 第三十四条 检测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