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检测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