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审查 第九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审查 第九条 科学技术部自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学技术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科学技术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的,经科学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