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第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