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