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