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