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