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