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