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