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