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