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