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