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