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九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 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