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十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