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

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片;

遵守燃气安全使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不得卧床吸烟;

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