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十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